三倍券算禮券?經部:法源不同 訂期限未違法(屏東新光長虹資融有限公司)

2020-06-05
政府七月中發行三倍券刺激經濟,但算不算禮券引發討論。圖為一家服飾店清洗櫥窗玻璃吸引顧客上門。記者潘俊宏/攝影

對於外界指民眾花一千元買三倍券應參照禮券規範,或民眾應受「消保法」保障,經濟部昨說明,三倍券與禮券適用法律不同,並未違法。

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指出,「禮券」的定義在於「營利事業與消費者的買賣關係」,且可換取具體服務或商品,但是三倍券的出發點在於刺激消費,並沒有買賣任何商品。

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昨表示,三倍券是政府一次性發行、特別的券,因此可訂定消費期限等相關規定。

李鎂進一步說明,現金禮券、商品禮券受到「消保法」授權的「禮券定型化契約」規範,其定義簡單來說,就是營利事業為了要賣商品或服務來賺錢,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關係,除了要有確定可得的具體商品或服務之外,為了避免業者收錢後倒閉,有損消費者權益等問題,要求業者將發行金額存入信託專戶、專款專用。

但是,三倍券是據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規畫的「振興措施」,發放三倍券不是買賣行為,目的也非營利、銷售任何特定物品或服務,政府更不是營利事業,不會倒閉、捲款跑掉,和「禮券」的性質完全不同,因此不應歸類為禮券,於法也可以制定特殊規則,例如為了刺激短期內需消費,制定使用期限等。

消基會執行董事、律師徐則鈺表示,三倍券爭議是消費者必須自掏腰包的一千元,「只要出了錢,就構成消費行為」,受消保法保障,不是政府「說不算就不算」。

消保處則說,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源於產業受疫情衝擊,政府為適時刺激消費、協助相關產業復甦所推出,因此振興三倍券有特別的法源及政策目標,不適用於禮券定義與相關規範。

但徐則鈺認為,在紓困振興條例中找不到要人民先出一千元的「法源」。他說,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由主管機關提供優惠與補助給產業,振興三倍券卻是要消費者拿出一千元振興產業,「振興產業不是消費者的責任」。

對於三倍券票面上寫明消費時不得找零,引發小攤商憂慮將被排除在這波振興措施之外。行政院原說明,實務上的使用,在一定比率下,店家可以選擇找零,但未削減各界疑慮,經濟部昨將找零決定權放到攤商身上,次長林全能說,三倍券確實規範不能找零,所以民眾不能要求攤商找零,但攤商為了服務民眾可以這麼做,讓消費者使用更順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