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家因員工家屬確診新冠肺炎隔離停工 勞動部:要給薪(屏東新光長虹資融有限公司)

2020-02-20

台中市一家公司因為有員工家屬確診新冠肺炎,公司要求所有員工隔離而停工到3月1日,60個員工受影響。勞動部表示,如果並非防疫指揮中心要求居家或自主隔離,公司基於疑慮要求員工隔離,公司應該給薪。

該家公司因為員工家屬確診新冠肺炎,不只該員工要隔離,公司直接宣布停工,要求所有員工都自主隔離14天,員工隔離期間有薪資嗎?

勞動部表示,不知該案詳細情形,如果該員工因為家人確診,屬於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強制居家隔離14天對象,因為非屬該員工出差或工作原因,因此員工要用自己的病假或事假、特休假隔離。但若員工是因為工作(或職業)原因接觸確診對象而被要求隔離,則公司要給薪。

對於公司擴大要求所有員工隔離14天,勞動部表示,如果是中央防疫指揮中心要求隔離對象擴及所有員工,則員工可請病假、事假或特休假。但若非防疫中心要求,而是公司基於健康疑慮要求所有員工隔離,則公司要給薪。

勞動部重申,有關新冠肺炎隔離及治療期間給假給薪標準,目前仍是根據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隔離規定執行,若是因為職業原因遭感染,治療期間雇主應給公傷病假,期間應照勞工原領薪資給予補償;若屬強制隔離對象,則雇主要給公假。

若因個人旅遊觀光原因感染,則員工治療或要求居家隔離期間,應請病假、事假或特休假。